民法典,以人民的名义

 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表决通过。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展现出非常高超的立法水准。

  民法典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始终如一的施政理念。正是基于人民的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民法典的制定,开启了中国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体现了人民需求,保障了人民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需要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不断拓展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边界疆域,不断寻找公权和私权双方关系的最大公约数,不断构建新型经济社会秩序的基本共识。在这一层面上,民法典的制定,从宏观上适应了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战略不断完善的客观需要,也从民事领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不断实现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保护生态环境”是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追求绿水青山的期盼越来越强烈,环保问题已经成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但是,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期、环境承载高压期、环境问题频发期的叠加时期,保护生态环境依然存在不少难处。在这样的形势下,将“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民法典的总则编,有助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发挥环境保护职能,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也顺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本部民法典的亮点。人格权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是权利最重要的宣示书,事关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将人格权单独入编,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弥补了某些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立法缺陷。作为中国民法典领先世界的一个创举,人格权编闪耀着大大的“人”字,是中国法治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可以被认为是世界人格权保护法治贡献的中国方案。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要达成现代化的转向,依法治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一角色意义,不仅在于民法典构建了内容集中、体系分明、价值统一的统一法典,更在于民法典契合了社会主义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一方面,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位置重要。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法治体系的现代化。作为保障个人权益的最重要法律之一,民法典事关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方方面面,它以对人的保护为核心,以权利为本位,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民法典与国家治理能力密切相关。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路径。民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体系化的民法典则消弥了单行民事立法之间的疏漏、重复和冲突,充分保护了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民事权利,保证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自然也赋予了国家治理能力在民事领域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

  世界民事立法史表明,民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是法治发展的里程碑。法国、德国等具有全世界影响性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亟需法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治理作用,民法典恰逢其时。

  民法典是时代价值、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一表述,通俗来说,就是法律制度必须本地化,即必须符合一个国家所倡导的价值、所传承的文化、所遵循的社会、经济、政治等诸要素。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第1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灵魂。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整个法典第一条的重要内容和整个法典的价值所倚。

  综观整个民法典,“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基本内容,在法典中都有体现。比如富强,富强即国富民强,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传统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就是服务于交易和财富的创造。

  再比如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二字,更是写入了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就在于市场经济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契约经济。民法典编纂在总则编中倡导诚信的价值原则,更在物权编、合同编的许多具体条款中建立起诚信利益导向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民族精神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两部分也有着浓墨重彩的表现。在继承编,民法典增加了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有效地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是法律与时俱进的积极表现。中国继承法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法律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形。但是,随着中国家庭规模的缩小,甚至出现了“丁克”“失独”等情况,法定继承人也在减少。现实生活中,没有子女的老人经常会受到侄儿、侄女等非法定继承人在生活上的照顾甚至是扶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体现的中国民法浓厚的时代性、鲜明的民族性,实际上也是立法过程中文化自信的外在表征。这也再次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蔡斐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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