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案件的核心价值与实务难点剖析

作者:韩骁

“执转破”,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打通“执行难”梗阻、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关键桥梁。当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时,它推动程序从个别执行的“车轮战”转向破产清算的“集体舞”,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将深入解析“执转破”案件的核心价值、启动要件与实务中的挑战。

一、为何要“执转破”?——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执转破”并非简单的程序转换,而是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其核心价值在于:

  1. 1. 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清偿原则是“先到先得”。而当企业资不抵债时,这会造成严重不公。“执转破”将其导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在同一平台上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实现对债权的集体性和平等性保护。
  2. 2. 化解“执行难”积案: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通过执行程序无法结案,造成大量执行积压。“执转破”提供了合法的市场退出通道,能够彻底清理执行积案,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3. 3. 识别“假死”企业,激活生产要素: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彻底清查企业资产流向。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管理人可依法追回财产,让“假死”企业及其责任人付出代价,释放被占用的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

二、如何启动“执转破”?——程序的要件与路径

程序的启动需满足严格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路径。

实质要件

与普通破产申请无异,核心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程序要件

  1. 1. 申请主体:一是申请执行人(之一或多名)提出申请;二是被执行人自己提出申请;三是在征得一方同意后,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移送。
  2. 2. 管辖衔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可能是基层法院)需通过内部移送机制,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破产审判部门审查。

三、实务中的难点与挑战

尽管制度设计优越,但“执转破”在实践中的推进仍面临诸多挑战:

  1. 1. 启动意愿不足:申请主体的“理性冷漠”
    • 申请执行人层面: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优先债权人,担心转入破产后其个别执行优势丧失,缺乏申请动力;普通债权人则可能因债权额小、预垫付费用高而选择“搭便车”。
    • 被执行人层面:企业负责人往往对破产存在污名化恐惧,且可能面临后续股东责任追究,抵触情绪强烈。
    • 对策:加强法院的释明与引导,特别是依职权移送的作用。同时,完善“无产可破”案件的费用保障机制,消除各方顾虑。
  2. 2. 审查标准衔接: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的“标准鸿沟”
    执行法官判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与破产法官审查“具备破产原因”的标准存在差异。执行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不足以满足破产立案审查的严格要求。
    • 对策:建立法院内部“执破衔接”的标准化工作指引,统一证据材料清单与移送标准,确保移送效率和成功率。
  3. 3. 财产交接与权利冲突:管理人的“接手困局”
    执行程序中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移送破产后如何无缝衔接给管理人,实践中存在操作盲区。
    更复杂的是,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等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如何认定,极易引发争议。若被认定为个别清偿,可能面临被管理人撤销的风险。
    • 对策:强化法院内部立案、执行、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协同,确保财产控制权的平稳过渡。对于破产受理前临界期内的执行行为,需审慎审查其合法性,平衡维护司法权威与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

“执转破”制度是连接执行与破产两大程序的关键枢纽,是实现债务集中清理、优化市场结构的重要法治装置。推动其顺畅运行,不仅需要法律技术的精进,更需要打破法院内部的工作壁垒,并引导各方当事人形成对破产制度的正确认知。唯有如此,才能让这项制度真正成为疏通执行梗阻、彰显司法公平的“清道夫”与“平衡器”。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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